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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燃油附加费 并入计价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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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元燃油附加费 并入计价器金额

来源:生活报

日前,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哈交联发〔2024〕6号)(以下简称《规则》)。小编从哈市交通部门了解到,该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中,对空驶费、停车等时、燃油附加费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具体计价规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将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予以调整,相关计价规则如下:

一、基本租金(运价):基价里程及价格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1.90元。超过基价里程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二、空驶费: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单位运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载客乘客应当提前告知,不收空驶费。

三、夜间计费:22时30分至次日6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超过部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空驶费。

四、计时(等候)收费: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运距与低速运行计时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首个5分钟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

五、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纯电动汽车不收取)。

六、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进为1元。结算时,除路、桥(隧道)通行费由乘客单独支付外,费用均计入计价器一并收取。

七、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道)时,过路、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

八、预约租车不收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间,将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同时废止。

新规政策解读

长期以来,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树立文明城市形象、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巡游出租汽车定价机制直接影响着出租行业发展以及市民、游客的出行体验,当前哈市巡游出租车计价规则还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是计价规则文件不健全。因政府机构改革,计价规则发文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能等发生很大变化,部分文件已由发文部门废止。

二是低速等时计价规则已不能满足市场现状。巡游出租车在交通拥堵时段运营效率降低,现行计价规则设定的基价3公里后才启动时距并计,无法准确体现出租车实际运营成本。

三是出租车1元燃油附加费收取方式容易引起误解。从2008年1月1日起,哈市出租汽车按每乘次1元的标准对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该费用不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中体现,缺乏透明度,经常造成误解和投诉。

对原有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进行系统性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因计费规则与计价设备衔接问题而产生的驾乘纠纷、调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积极性,为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主要原则:

一是突出成本导向,充分考虑经营成本的变化。二是体现公平性,平衡好乘客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利益。

三是强化监管,增强计费规则的透明度。

主要措施:

一是将原有的计价相关规范性文件整合为一个文件,由发改部门与交通部门联合签发。

二是进一步优化低速等时规则,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合理分摊乘车成本,提高驾驶员营运收入。

三是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租乘金额,不再额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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