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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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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民政部门解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 应给子女陪护假

来源:生活报

日前,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近日,我省民政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不得强制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鼓励和支持其根据需求参加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二十至三十平方米,单体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已经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多个邻近已经建成城镇住宅小区组成的小型社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依照本条例规定标准集中配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应当将其闲置并且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场所,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或改造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办公和服务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或者改造为符合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对住宅小区内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广场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将多层住宅的一层以调换的方式调整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组织专业部门提供方案,支持、指导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规划建设社区助老餐厅

鼓励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短期托养服务,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专业化托养服务。

鼓励和支持本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省外养老服务组织合作,结合老年人的需求和健康状况,探索提供个性化养老服务模式。

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规划建设社区助老餐厅、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集中用餐或者上门送餐服务,提供营养配餐。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应给予子女陪护假

《条例》规定,应当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多元社会主体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开放大学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老年大学开展云课堂、网上老年人大学等老年教育。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设立学习场所。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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